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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我於2019.01.09複診骨科部,當天請醫師開證明說明宜休養兩週(為請公傷假)。但原訂1/26出國,航空公司認為當初開的證明不含飛行時間,因此要求我提供醫生證明我於1/26-2/1這段期間「不適宜乘機」的證明才予以做退費。我想請問該如何跟醫生說,以及要辦理醫生證明的手續為何呢?

謝謝您為我解答,我感到很不知所措

回答

您好,診斷書乃依據醫師臨床專業書寫,建議您回骨科邱主任的門診與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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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資訊僅可參考,不能代替醫師的治療,有病還是要看醫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關心您,祝您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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