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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 | 安寧緩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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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

過去20年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許多民眾較了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而於民國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為避免對於此兩法混淆或誤解,以下簡單說明幾項差異:

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理論基礎

1.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2.病人或近親屬簽同意書

1.具完全行為能力人,且年滿20歲成年人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可簽預立醫療決定(AD)

2.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3.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簽署文件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預立醫療決定書」

適用對象

末期病人

五大臨床條件: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醫療處置

1.心肺復甦術

2.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1.維持生命治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特定疾病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抗生素等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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