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高壓氧設備,應符下列各款條件:
操作醫師應具資格 (擇一)
1 | 在高壓氧訓練醫院完成三年以上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 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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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專科醫師資格,並執行臨床醫療業務四年以上。 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在高壓氧訓練醫院完成三個月以上高壓氧醫學臨床訓練或完成高壓氧治療病患人數達 50 例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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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辦法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領有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者。 |
(1)具呼吸治療師、護理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
(2) 參加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舉辦之高壓氧醫學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領有證明文件。
(3) 在高壓氧訓練醫院接受三個月操艙訓練。或本辦法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從事高壓氧操艙工作滿半年,經中華民國高壓暨海底醫學會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