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1) 意識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2) 智力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3) 整體心理社會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4) 注意力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5) 記憶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6) 心理動作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7) 情緒功能:精神科
(8) 思想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
(9) 高階認知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10)口語理解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11)閱讀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12)書寫功能:精神科、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1) 視覺功能:眼科
(2) 聽覺功能:耳鼻喉科
(3) 平衡功能: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外科、復健科、耳鼻喉科
(4) 眼球結構:眼科
(5) 內耳結構:耳鼻喉科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1)嗓音功能: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耳鼻喉科
(2)構音功能: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耳鼻喉科
(3) 言語功能的流暢與節律:神經內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神經外科、復健科、耳鼻喉科
(4)口結構:耳鼻喉科、牙科、整形外科
(5)咽結構:耳鼻喉科、牙科、整形外科
(6)喉結構:耳鼻喉科、牙科、整形外科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1)心臟功能:心臟內科、心臟外科、兒科且曾參加心臟相關專業訓練
(2) 血管功能:心臟內科、心臟外科、兒科且曾參加心臟相關專業訓練
(3)血液系統功能:血液科專科醫師
(4)呼吸功能:神經內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復健科、胸腔內科(睡眠中心)、胸腔外科、兒科且曾參加胸腔、重症或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5) 呼吸系統構造:神經內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復健科、胸腔內科(睡眠中心) 、胸腔外科、兒科且曾參加胸腔、重症或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攝食功能:神經科、復健科、耳鼻喉科、胸腔外科、消化內科、兒科且曾參加消化相關專業訓練
(2)胰臟功能:兒科且曾參加內分泌科、遺傳或新陳代謝相關專業訓練、內分泌新陳代謝科
(3)胃結構:消化外科、消化內科、兒科且曾參加消化相關專業訓練
(4)腸道結構:消化外科、消化內科、兒科且曾參加消化相關專業訓練
(5)肝臟結構:消化外科、消化內科、兒科且曾參加消化相關專業訓練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腎臟功能:腎臟內科、泌尿科、兒科及外科且具有腎臟移植資格
(2)排尿功能:復健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泌尿科、腎臟內科、兒科且曾參加腎臟相關專業訓練、婦產科
(3)排尿系統構造:復健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泌尿科、腎臟內科、兒科且曾參加腎臟相關專業訓練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關節移動的功能(上肢):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2)關節移動的功能(下肢):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3)肌肉力量功能(上肢):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4)肌肉力量功能(下肢):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5)肌肉張力功能: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 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6)不隨意動作功能: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7)上肢結構: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8)下肢結構: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9)軀幹:骨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風濕免疫科、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皮膚保護功能:皮膚科、臨床病理科、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復健科
(2)皮膚區域構造:皮膚科、臨床病理科、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復健科
備註:
一、凡屬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先天性缺陷疾病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得由罕見疾病相關專科醫師進行鑑定,其鑑定醫師得不受各類別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限制。
二、六歲以下發展遲緩,得由下列專科醫師進行鑑定:
1.精神科
2.神經科
3.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
4.神經外科
5.復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