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 16 日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新版條文擬放寬腎臟捐贈配對標準,屆時非親屬也能完成捐贈;該案也修改肝臟移植通報規定及摘除眼角膜資格,以加強手術時效性。此外,衛福部也針對仲介器官移植,或違反無償捐贈規定者訂立罰則,以避免民眾移植來源不明的器官。
新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中,修改活體器官捐贈原則,其中最重要者為放寬腎臟配對規定。
衛福部政務次長林奏延指出,國內等待器官移植向以腎臟最多,截至 1 月 15 日止,全台仍有 6303 人等待腎臟移植,但僅有 300 多人捐贈,數量明顯不足。衛福部因此參考美國及荷蘭配對捐贈規定,也就是未來若血型及免疫配對相容,非親屬也能完成捐贈。
衛福部醫事司表示,考量許多移植手術具有急迫性,因此刪除現行條文中醫院在進行活體肝臟移植前,必須通報並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規定;另一方面,由於摘除捐贈者眼角膜同樣具有時效性,但技術門檻較低,因此衛福部擬放寬摘除者限制,未來除具眼角膜移植資格的醫師可執行手術外,也能由具備同等資格的技術人員處理。
少數民眾選擇到國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但部分執法寬鬆的國家存在器官買賣問題,等待捐贈者接受來源不明的器官不但有害健康,也可能成為非法黑市幫兇,因此修正條文中特別增列針對「仲介」器官移植,或違反「無償」捐贈原則者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或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則,且國內醫院若承接到國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病人的後續醫療,必須主動通報衛福部。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曾在 2013 年底送行政院會審議,但其中部分條文係針對特定受刑人進行器官勸募,內容涉及道德、法律及死刑存廢議題,目前各界對此仍無共識,因此該條文仍持續保留。
台灣醒報 – 2014 年 1 月 16 日 下午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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