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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2023

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檢驗結果自動上傳作業告知單

各位女士、先生 您們好: 

    為提升法定傳染病檢驗效能,完備國內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6條、第46條及「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規劃開發「傳染病認可/指定檢驗機構檢驗結果自動上傳」機制,使國內傳染病檢驗機構於內部資訊系統登打之受檢者檢驗結果,可直接傳輸至疾管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完成必要之法定檢驗程序。
 
本機構112年起因配合疾管署規劃,建置前述傳染病檢驗結果自動上傳至疾管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之程序,故您於本機構所進行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及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等三項法定傳染病之檢驗資料(自費檢驗,例如健康檢查除外):A型肝炎IgM抗體檢測、B型肝炎IgM核心抗體(IgM anti-HBc)檢測、C型肝炎病毒抗體(anti-HCV)及核酸(HCV RNA)檢測,除保存於本機構外,亦將由本機構自動傳輸至疾管署,以快速確認您是否罹患這些法定傳染病,確保您的身體健康。 

除了以上說明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下列與本案相關事項應明確告知您,敬請詳閱: 

(一) 蒐集之公務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二) 蒐集之目的: 

為提升法定傳染病檢驗效能,完備國內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疾管署規劃建立認可/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自動上傳機制,使國內傳染病檢驗機構於內部資訊系統登打之受檢者檢驗結果,可直接傳輸至疾管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完成必要之法定檢驗程序,傳染病檢驗將更為快速與便利。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案所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為:識別類C001、C003;特徵類C011;社會情況C031;健康與其他C111。詳細內容請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及權利行使:
 
1. 112年自動上傳機制的建立仍於測試階段,疾管署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於該機制測試評估完成後全數刪除。未來若檢驗結果自動上傳機制正式於本機構實施,傳輸至疾管署之陽性檢驗資料因需要透過比對與勾稽,完成法定傳染病的通報,因此將全數保存於疾管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傳輸之陰性檢驗資料,經疾管署確認無傳染病通報需求後,該署將僅保留受檢者去辨識之檢驗結果,作為國內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之依據,您的其餘個人資料將全數刪除。 
2. 疾管署因本案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於中華民國境內處理但不利用。 
3. 以上事項,若您不同意,可以隨時向疾管署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刪除,惟涉及傳染病通報者不在此限。疾管署聯絡電話:02-2785-0513#520、#313或#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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